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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一体化 | 统称“幼儿园托育部”,教育部门主导管理,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的托幼一体化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日前,浙江省印发了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完成登记的幼儿园行政管理权限不变,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为幼儿园托班配备兼职健康管理员,定期提供卫生保健等业务指导服务。

      对幼儿园办托育的监管部门做了明确界定,教育部门主管,卫健委配合。

      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名称统一使用“XXXX幼儿园托育部,完成登记的幼儿园如转为仅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无须重复登记。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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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推进婴幼儿健康档案智慧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开展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对标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满足多元化、有质量的婴幼儿托育需求。推动浙江省幼儿园托班智慧化、信息化管理,保障按普惠性收费标准托班的托育补助,促进全省幼儿园托班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02
登记范围



浙江省各级各类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03
登记程序




(一)登记材料。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幼儿园场地证明、负责人学历和工作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承诺书(线上提供)、申请书(线上提供)等。以上材料与幼儿园原有材料共享共用。
(二)登记流程。登记材料准备完善后,开设托班的幼儿园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托育机构”,或登录“浙里办”搜索“浙有善育”专区,点击“办托一件事”,进行在线办理。登记办理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回执单和告知书,并向登记的项目联系人手机号发送“托育机构管理系统”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登记后幼儿园可通过账号密码登录“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完善平台内相关信息。


04
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地教育行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同,卫生健康部门要主动做好登记指导工作。完成登记的幼儿园行政管理权限不变,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为幼儿园托班配备兼职健康管理员,定期提供卫生保健等业务指导服务。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名称统一使用“XXXX幼儿园托育部”,完成登记的幼儿园如转为仅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无须重复登记。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联合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部,管理权限及登记途径不变。
(二)实现信息共享。依托“浙有善育”专区的智慧托育应用,推进数据协同,完成登记的幼儿园将同步在“浙里办”“浙有善育”专区“入托一件事”对社会展示,定期为群众提供线上预约入托服务。建立多跨协同应用场景,对从业人员资质、从业规范和安全运营等实施数字化智慧监管。
(三)强化组织落实。收费符合普惠托育收费标准的托班,享受政府普惠托育补助相关政策。各地要积极将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纳入中央普惠托育建设项目库。各地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合力推动办托幼儿园规范化发展,确保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记。
联系人及电话:省教育厅基教处 何春玲,0571-88008839;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何琦环,0571-8770906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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