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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印发《余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余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浙江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关要求,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提高机构的备案率,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路径,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育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到2021年底,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达2.6个;2022年底,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达3.2个;2023年底,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达3.8个;十四五末,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达4.6个,根据需求适当调整。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楼及以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镇(街道),由镇(街道)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民政局)

    2.引导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或结余等因素,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体系。每个镇(街道)原则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的统筹。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或转设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举办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教育局、区发改局)

    4.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引导全国知名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入驻,保障托育机构品质。开展示范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评选工作,建设一批示范单位,落实机构奖补措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

(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编制部门或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负责注册登记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健局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回执。(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监管体系,建立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区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公安、消防、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落实镇街做好闭环管理,完成一年2次的机构质量评估,在余杭区舒心育儿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评估结果。公安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雪亮工程”,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置无死角监控,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妥善处理。计生协要组织社会力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和社会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计生协)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实施损害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责任,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监控系统实现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标准等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战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强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

    2.推广婴幼儿成长驿站模式。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温馨安全、标识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社区成长驿站,延伸健康管理服务到社区(村),为婴幼儿生长发育和早期发展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

    3.加快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组织婴幼儿家长养育技能提升专业课堂,加大科学育儿指导力度,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大力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专业、系统的服务指导,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及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计生协)

    4.完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以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为抓手,搭建儿童早期发展体系。以儿童发育监测和筛查项目为平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持续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条件和能力探索提供家庭养育入户指导特需服务,并将相关服务信息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布,供需方自愿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5.建设舒心育儿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舒心育儿”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不断优化治理端和服务端的功能,实现托育机构360度实景展示、在线监管和分级评价管理。家长根据需求智能匹配托育机构,推送儿童保健传染病预警信息、搭建线上线下预约课堂,为家长呈现婴幼儿健康发展精准画像。用数字化管理不断健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人才办、卫健、民政、市场监管、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司法、规资、发改、消防、妇联、总工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落实保障,定期商议解决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各相关部门执行区政府和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绩效评定办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承担政策咨询、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管理托育服务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开展业务培训。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区教育局主要协助做好托育机构的标准设置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负责落实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协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区委编办负责调整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

    区财政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社局负责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确定,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治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牵头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公办幼儿园托育收费标准,推进产业园区内嵌入式托育机构建设。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区妇联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加大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税务局负责托育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负责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各镇街负责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托育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服务保障。

    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试点设立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继续教育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

    出台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定办法,并纳入对部门和镇街的综合目标考评。建立区、镇街、职能部门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职责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20〕76号)同时废止。





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构建托育服务供给体系,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托育服务上的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

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非营利性、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助;

    (二)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补助;

    (三)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营运补助;

    (四)人才子女托育补助。


二、托育服务扶持资金

补助来源

    区财政资金。


三、托育服务扶持资金

补助对象

    (一)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自愿纳入余杭区托育服务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申报社会办托育机构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助的机构应依法依规经营,在申报补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1.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

    2.机构法定代表人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4.两年内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

    5.申请年度内被治安、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在申报补助时,机构须提交未违反上述情形的承诺。

    (三)设置符合杭州市示范型和基础型条件的婴幼儿成长驿的镇街可申报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补助和营运补助。

    (四)对余杭区用人单位中经杭州市或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或备案的A—E类人才可申报人才子女托育补助。


四、托育服务扶持资金

补助标准及流程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托位补助

    1.补助标准:

    通过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每个实际使用托位每月补助200元;非营利性且服务价格降低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内的托育机构和普惠型托育机构每个实际使用托位每月补助300元;两者不能重复享受。

    2.补助方式:

    托位补助=实际使用托位人月数×200元(或300元)×评估等次系数。评估等次系数分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评估等次:1.2(优)、1(良)、0.5(合格)、0(不合格)。完成备案后正常运营满3个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可向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办提出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镇街公共服务办对补助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报区卫健局审批。审批通过的,按实际使用托位人月数给予经费补助。 

    3.补助说明:

    《关于印发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21]18号)中明确,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指办托班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形将托育服务价格(全日托,不含餐费)降低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内的托育机构。(以2020年为例:余杭区2021年发布的2020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681元和44117元,即城镇托育机构普惠性收费在每人每月3534元以内,乡村托育机构普惠性收费在每人每月2205元以内)。

(二)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

    对符合示范型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2万元/家,对符合基础型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6万元/家。

    2.补助方式:

    通过验收后正常营运满1个月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所属镇街可向区卫健局提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区卫健局对申报的驿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拨。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报的成长驿站,将于次年11月底前下拨。

(三)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营运补助

    1.补助标准:

    对符合示范型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给予每年营运补助3万元/家,对符合基础型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给予每年营运补助2万元/家。

    2.补助方式:

    建设完成启用后正常运营满12个月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由属地镇街向区卫健局提出营运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区卫健局对申报的驿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拨。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报的成长驿站,将于次年11月底前下拨。 

(四)人才子女托育补助

    对余杭区用人单位中经杭州市或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或备案的A—E类人才,其子女申请入住区内托育机构的可享受相应补助。


五、附则

    申请机构和个人如果提交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当期补助资格。是托育机构的,区卫健局将视情形撤销其备案资格;是婴幼儿成长驿站的,区卫健局将取消其驿站命名;因提交虚假资料骗取政府财政资金达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该机构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对卫生健康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

    区卫生健康局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无误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1日起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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