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人才办、卫健、民政、市场监管、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司法、规资、发改、消防、妇联、总工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落实保障,定期商议解决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各相关部门执行区政府和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绩效评定办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承担政策咨询、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管理托育服务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开展业务培训。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区教育局主要协助做好托育机构的标准设置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负责落实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协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区委编办负责调整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
区财政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社局负责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确定,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治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牵头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公办幼儿园托育收费标准,推进产业园区内嵌入式托育机构建设。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区妇联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加大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税务局负责托育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负责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各镇街负责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托育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服务保障。
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试点设立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继续教育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
出台余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定办法,并纳入对部门和镇街的综合目标考评。建立区、镇街、职能部门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职责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2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