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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卫健委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一、实施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对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下同)实施奖补。


二、参评条件

    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登记,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收托率不低于50%,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且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三、评选方式

1.评选名额

    2021-2023年,每年从备案机构中评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5家。

2.评估标准

    分举办条件、机构管理、卫生保健、保育服务等四个评选项目及一个附加项目共计36项评分细则,分值为100分及附加分2分,详见《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

3.评定程序

    达到参评条件的机构,可向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申报材料(附件2)。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好中选优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辖区备案机构数量的15%),并将推荐材料(附件3)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机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家长满意度测评等环节,确定本年度示范机构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本年度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单。

    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荣誉称号,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奖补标准

    对获评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照其备案托位规模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机构备案托位小于30个的,综合奖补5万元;托位大于30个(含)且小于60个的,综合奖补10万元;托位大于60个(含)的,综合奖补15万元。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当年评选的综合奖补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市)。获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5),区、县(市)审核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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