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加强生育服务和科学育儿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牵头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或指导团队),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平台,通过广泛宣传、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地作为责任单位,不再一一列出)
2.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倡导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加强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婴幼儿健康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二)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的支持
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
2.拓展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新建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充分考虑托班需求,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做好托班管理,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综合服务与管理新模式,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打造公立幼儿园托班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5.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探索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提供临时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妇联)
(三)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非营利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
2.规范机构设置。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鼓励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照经营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计生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