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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2020〕1号),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的基本原则,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覆盖城乡的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 2021年底,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基本实施,安全防范体系基本建立;家庭、社区、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有序开展,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率达到 90%以上,家庭科学养育常识知晓率达到 90%以上。“市级规划指导、市(县)区属地管理、镇(街道)组织实施、村(社区)开展服务 ”的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普惠托育机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全市普惠托育机构达 20家以上,其中省示范托育机构不低于 30%,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有效增加。

  到 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构建完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城乡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率达到 95%以上,家庭科学养育常识知晓率达到 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改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全市新增各种类型托育机构 80家,新增托位 4000个,其中普惠托育机构占 70%以上,省示范托育机构不低于 40%,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指导促进家庭科学照护服务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研究编写科学育儿指导课程和方案,编撰印发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手册、婴幼儿膳食营养指南等宣传资料。建设维护无锡 “好宝宝网 ”以及微信公众号,更好地宣传、指导、服务婴幼儿家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及互联网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指导。

  多方协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的规定及母婴保健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根据区域人口分布情况,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每个社区(村)应有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场所,可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镇(街道)、村(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可与有资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协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照护的婴幼儿免费提供每年 6次体验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优先支持试点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举办安全规范、方便可及、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探索开展 “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 ”试点,积极培育普惠性示范托育机构,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用人单位独立或与相关单位、属地镇(街道)、村(社区)联合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优惠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 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

  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早期发展指导。

  各级政府要做好特殊群体(残疾、孤独症、困境儿童家庭等)婴幼儿照护托底扶持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统一明确托育机构登记标准和流程,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可包含 “托育 ”字样。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内注明 “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五)认真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要求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标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落实保育和健康管理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招收 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 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 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 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 101-200人的,应至少配备 1名专职和 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信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加强成本核算,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费用预收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数额。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注重社会监督。畅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渠道。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委托专业团队和机构,组织开展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相关部门对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贯彻国家在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财税优惠、金融服务、人才培养、卫生消防、服务价格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在用地保障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经过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银行保险机构可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运营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需单独报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预防性健康体检。把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二)鼓励发展普惠托育

  支持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发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项目。

  支持社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幼儿园等各类主体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普惠托育机构可以是新建、改扩建项目,也可以依托现有托育服务资源,提供普惠服务。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有重点、有计划地培育面向大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托育机构,通过新建、扩建、改建托育服务机构及设施,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符合条件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前教育机构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参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的,属地政府可给予相应建设经费补贴。

(三)加快专业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院校根据国家规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幼教、护理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支持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的学生报考育婴员技能等级证书,毕业后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维护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力争通过 5年的努力,逐步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负责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在机构内的婴幼儿的生命、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制定完善预防各类风险的应急预案。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定期对机构内外环境进行灭菌消毒,预防各种传染病和重大疾病发生与传播。各级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信息化支撑

  推进 “互联网 +婴幼儿照护 ”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全市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为家庭科学养育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针对性服务。依托国家托育备案管理系统,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落实专项经费,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应急管理、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充分认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开展示范试点。

    立足各市(县)、区实际,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试点工作,探索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项目,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创新创优,形成本地鲜明特色。各市(县)、区要大力培育示范性、普惠性的托育机构或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附件(详见原文):无锡市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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