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指导促进家庭科学照护服务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研究编写科学育儿指导课程和方案,编撰印发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手册、婴幼儿膳食营养指南等宣传资料。建设维护无锡 “好宝宝网 ”以及微信公众号,更好地宣传、指导、服务婴幼儿家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及互联网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指导。
多方协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的规定及母婴保健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根据区域人口分布情况,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每个社区(村)应有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场所,可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镇(街道)、村(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可与有资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协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照护的婴幼儿免费提供每年 6次体验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优先支持试点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举办安全规范、方便可及、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探索开展 “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 ”试点,积极培育普惠性示范托育机构,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用人单位独立或与相关单位、属地镇(街道)、村(社区)联合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优惠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 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
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早期发展指导。
各级政府要做好特殊群体(残疾、孤独症、困境儿童家庭等)婴幼儿照护托底扶持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统一明确托育机构登记标准和流程,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可包含 “托育 ”字样。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内注明 “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五)认真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要求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标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落实保育和健康管理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招收 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 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 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 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 101-200人的,应至少配备 1名专职和 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信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加强成本核算,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费用预收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数额。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注重社会监督。畅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渠道。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委托专业团队和机构,组织开展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相关部门对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