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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肇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加快实现“幼有所育”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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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到2021年,各县(市、区)各建成1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带动提升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力争整体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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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产休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加强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科学育儿指导,由市、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爱心妈妈小屋”、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线上线下指导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3.加强母婴室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母婴室建设,有条件的工作场所开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和谐友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健局、星湖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妇联]

(二)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5.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

  6.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各地在城乡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

  7.鼓励多种形式开设婴幼儿托育班。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9.支持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育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三)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对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规范托育机构设置。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2.加强卫生保健监管。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地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局]

  13.强化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监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落实日常监管责任,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实行24小时设防,并实现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用药服务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婴幼儿服务机构存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同有资质的配餐中心签订配餐协议;婴幼儿服务机构需做好食品及饮用水的索票索证工作(即食品及饮用水的当批次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进货单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四)积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14.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资源局]

  15.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经营成本、服务程度等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16.加强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引导和鼓励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探索将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通过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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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牵头单位适时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相关职能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稳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要依托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宣传栏、海报等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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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肇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卫函〔2021〕104号)

    2.肇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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