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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七大方面对比国家VS上海托育机构标准!7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公告,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关于准入登记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小编注释:在登记机关方面,上海不允许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托育机构。在举办者资格方面,国家未对自然人举办者身份提出要求。 另外,国家和上海管理办法中,对机构在相关部门取得证明材料及在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的顺序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二、关于主要证明事项 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托育机构备案信息表》《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场地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小编注释:主要证明事项基本相同。 三、关于安全管理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关要求。 设置安全、通透的实体周界,实施全封闭管理,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 托育机构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应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四、关于选址标准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新建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 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或经改造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3个班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点)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幼儿生活用房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小编注释:国家、上海对于消防建设标准均明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上海对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增加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要求。 上海对楼层有明确要求,即原则上设置在一层,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且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为托育机构用房。 上海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了除统一标准外的6项其他要求。 五、关于建筑标准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 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 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 六、关于人员资质要求 托育机构负责人 托育人员 保育员 保健员 保安员 七、关于人员配比要求 今年以来,托育行业利好不断。 加快发展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是改善民生、应对人口老龄化、支撑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较大力度增加就业、扩大服务消费促内需、推动社会合理分工和经济转型升级。 5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社区养老和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措施,决定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加大税费优惠政策支持。 |